陪产假按调休算违法。
陪产假,又称陪护假、护理假,是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合法生育,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不是劳动法规的规定,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
女职工合法生育的,男方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享受陪产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准假,用之前的加班时间安排补休,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计划生育部门举报。
当事人享受陪产假,其前提必须是配偶合法生育,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交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第三十七条 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