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身份证进厂被发现被辞掉合法。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证进厂,是以欺诈的方式使用人单位违背真是意愿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五)向限定,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解除合同,无需予以经济赔偿。用人单位应当结清薪水,但导致用人单位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受赔偿职责。《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职责、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限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二)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议,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限定的情形招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
第二十六条限定被确认无效,给另一方导致损害的,有犯错的一方应当承受赔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