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退隶属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有可能承受《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法限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限定的经济赔偿准则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职责,而不是仅仅的经济赔偿。 因此,员工在遇到劝退时,应以主动出击,依据上述借口,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议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水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限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训练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招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未能就变换劳动合同内容达到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