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故劳动者实体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以两年为限。”另外,广东省《关于适用lt;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gt;、lt;劳动合同法gt;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也规定:“ 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两年以上的劳动报酬,并非不可追索,但需以劳动者有充足的证据或者用人单位没有异议为限。也就是说,申请仲裁之日起两年内的劳动报酬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两年以外的由劳动者承担,并且以用人单位予以认可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