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根据是否依赖于公司的意志可以分为强制解散和任意解散。所谓任意解散就是公司根据自己的意愿而决定解散公司。公司设立以追求公司盈利最大化为主要目标,而股东可以通过分享红利的方式享受这些盈利。公司的存续、发展、消灭都与股东的利益息息相关,不管是红利分配还是一般情况下以出资为限额对公司债务的承担,莫不牵涉到股东的切身利益。按照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法理,公司股东作为公司运营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自然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发表意见、参与管理、做出决策。我国《公司法》明确赋予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公司重大经营活动的权力,其中就包括解散公司的权力。结合本案,E股东等有权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