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乡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限定的准则。乡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乡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准许;其中,牵涉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限定解决审批手续。乡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准许。在较偏远的乡村,土地规划管理履行较薄弱,因此普遍存在随意自建房的问题。但是在城市乡镇近郊的乡村,由于牵涉城市规划,在自建房前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准许。否则可能因违背城市规划收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