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主体为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主体只能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即本村村民,而不能是自然人以外的任何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体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严格的身份限制性和社会保障功能的特征。《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使用权证也是以户为单位发放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基于村民具有的成员权,具有农村户口这一标准进行分配的,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归农村村民享有的。根据您的情况是不符合农村宅基地所有主体资格的。法律条规(供参考)《土地管理法》希望以上的信息对你在城市户口租赁宅基地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