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纠纷的10条裁判规则
1.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不得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
2.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对方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不违反禁止流押的规定
3.涉学区房买卖合同案件中,学区房的学位可作为行为保全对象
4.一房二卖中后买受人与出卖人是否构成恶意串通应根据其是否支付合理对价、是否尽到审查义务等因素来判断
5.名为顶名购房协议实为委托代理的合同应在查明协议内容及意思表示的情形下综
6.房屋买卖“阳合同”中虚低的价格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7.因房产新政和违约行为共同作用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8.国家实行房产新政,当事人已预见风险并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按揭不能承诺的,不属于情势变更
9.房屋买卖双方已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签字确认网签但尚未签订书面购房合同的,可认定买卖合同成立
10.购房人已转卖房屋的,不影响其追究房屋面积误差的损失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