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有多种,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只是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