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限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由分别,赔偿的方式是不相同的。
1、如果两方商量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这里所称的月薪水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水,按应发薪水计量。
2、如果单位无正当合法借口一方辞掉,需要按上面准则支付两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要求的
(二)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议,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限定的情形招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法限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限定的经济赔偿准则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