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有一个朋友生病了,他的老伴不在了,现在他的儿子不愿意支付医药费,还打算将我朋友给他买的房子抵押了去做生意,这房子的钱全是我朋友出的,但是写的她儿子的名字,这样他还有权力申请房子的使用权吗,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法有哪些?

帮助10人 4.1w浏览 匿名 2020-06-25 安徽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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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又称最初取得、固有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例如因生产、征收、先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包括三种情况:
      
    (1)一物之上原不存在任何人的所有权,主体第一次或最初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例如,对自己劳动创造的物取得最初的所有权,依先占而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等。
      
    (2)物上原存在他人的所有权,但法律上不予承认,而是依法律或国家权力而强制取得,如没收财产、时效取得等。
      
    (3)法律上承认原物上的权利,但新物权人不依据原权利人的意志而依法取得物权,如国家征收财产、添附等。
      由于原始取得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因此,原始取得的物权只能是所有权,而不能是其他物权,亦即是说,原始取得只是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又由于原始取得多基于事实行为、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公法上的行为,因而原始取得一旦完成,此前标的物上的一切负担皆归于消灭,原物权人不得就标的物再行主张其权利。具体而言原始取得包括以下几种方法:
      
    (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 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按照所有权的物权的效力,所有权人完全可以对任何占有其物的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如果允许所有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则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不周,有害于交易的安全和快捷。因此,法律从保护交易的安全和快捷的角度出发,规定善意第三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取得无处分权人转让的物的所有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①占有人所非法转让的,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②第三人必须是有偿地从非法转让人处取得标的物。
      善意第三人必须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取得占有,即一方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让与占有,他方基于这种让与意思而受让占有,如买卖、互易。善意第三人取得占有的法律行为必须有效。善意第三人必须是有偿取得占有。
      
    ③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
      
    ④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我国物权法则采原始取得的见解,《物权法》第108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2)添附
      添附一般是附合、混合的通称,广义的添附还包括加工在内。这三者都是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在法律效果上有共同点,但与前述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不同,它是指数个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成一物(合成物、混合物),或者由所有人以外的人加工而成新物(加工物)。
      
    ①附合
      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如用他人的建筑材料建造房屋。附合有两种情况:
      a.动产与动产的附合。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非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的费用较大。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分析,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应当由原所有人按照其动产的价值,共有合成物。如果可以区别主物或从物,或者一方动产的价值显然高于他方的动产,则应当由主物或价值较高的物的原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并给对方以补偿。
      b.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这是指动产附合于不动产,成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罗马法中,这种附合主要是因建筑或者种植而产生。一般的原则是建筑物或者种植物归土地所有人所有,至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则视行为人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而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但应当给原动产所有人以补偿。
      
    ②混合
      混合,是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混合发生在动产之间,它与附合的不同之处在于:附合(指动产的附合)的数个动产在形体上可以识别、分割,只是分离后要损害附合物的价值,出于社会利益考虑不许分割;而混合则是数个动产混合于一起,在事实上不能也不易区别。但二者的法律效果却无区别规定的理由,故而各国民法大多规定混合准用附合的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948条、《法国民法典》第573条、《日本民法典》第245条的规定。
      
    ③加工
      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物。对于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我国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是,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工人以补偿。但是当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时,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所有,但应当给原物的所有人以补偿。
      
    (3)时效取得
      时效取得,是指依取得时效的规定取得所有权。取得时效是时效的一种,它是指当事人因占有他人的物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间,而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只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没有规定取得时效。从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建立稳定的社会 主义经济秩序这样的目的出发,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是必要的。
      
    (4)先占
      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罗马法中即有先占制度,是万民法上的所有权取得方法。先占必须在事实上占有物,这种占有要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
      我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先占制度,在我国,不能一概排斥先占原则:
      
    ①我国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先占制度,但也未一般性地规定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因此,认为无主财产一概属于国家并无法律依据。
      
    ②从客观上讲,国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去独占性地支配所有的无主财产。
      
    ③从我国现实生活来讲,实际上存在着先占原则。对于抛弃的废旧物,先占者可以取得其所有权,物资回收企业也承认先占者的这种权利。我国法律应当从现实生活出发,确认先占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还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先占取得只适用于法律对于无主财产的归属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法律如果有特别的规定,如无人继承的遗产,就应当适用法律盼特别规定,而不能先占取得。
    全文
    11 202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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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产。这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二、先占。这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三、添附。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添附包括三种情形:混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因相互掺杂或融合而难以分开而形成新的财产。附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加工。即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

    四、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不法占有他人动产的人将其无权处分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该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出于善意,则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须让与人无权处分该动产。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换取得该动产。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必须出于善意。
    转让的财产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五、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或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六、拾得遗失物。这是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七、国有化和没收。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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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2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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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所有权原始取得?
所有权原始取得这个就是并不以原来的所有权的意志为依据,而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就能够取得的一种权利。在我们国家,所有权的原始血的方式也是比较多的,包括有生产和善意取得以及拾得遗失物等多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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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所取得的是哪种权益?
原始取得所取得的是所有权权益,我国原始取得的主要形式,实际上就包括国有化和没收以及生产收益,等等他所取得的一些具体的具体的形式都是包括使用权和一些其他一系列的权利,也就是包括所有权,可以任意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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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什么意思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而直接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标的物为无主物,标的物为动产的,行为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的为先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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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原始取得概念是什么
所有权原始取得是指,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不以他人权利和意志为依据,直接取得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有生产劳动成果,收取的孽息,无主财产的取得,原始取得的标的物应当是动产。行为人应当有占有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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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罪的犯罪主体是指谁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适用中,对于该犯罪的行为人主体身份认定方面,有以下几个需要明确的关键点:
首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主体不仅包括个人,同时也涵盖了单位这一组织形式。
其次,如果是由个人以个人名义实施的相关活动,那么该等情况下,我们就应该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主体认定为自然人。
再者,如果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相关活动,并且在此过程中所获得的非法收益被单位所占有或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那么这种情况便构成了单位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可能会被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而对于那些涉及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则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此外,如果是单位犯下上述罪行,那么除了要对单位进行罚款外,还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同样的标准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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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有区别吗?
所有权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是有区别的,对于原始取得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获得所有权;而对于继受取得是基于他人既存在权利而取得的所有权,但在取得时一般也需要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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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具体数额认定有几种
[律师回复] 解析:
洗钱罪的数额判定通常区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这三档级别。
然而,关于这三种级别的具体金额划定,并没有在相关法律文书内明确做出规定,而是交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态势来适时制定和调整。举个例子来说,在过去的一些司法解释里,可能会将介于数十万元至数百万元之间的金额界定为“数额较大”,而将数百万元到数千万元之间的金额划入“数额巨大”范畴,至于高达亿元或以上的数额就有可能被视为触及“数额特别巨大”底线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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