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股东会的召集人应合规。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开。因此,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如果已经确定了未来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人选,不能当然的认为他们具有召集首次股东会的职能,应当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就上述人选做出正式决定。
公司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一般指年度或半年度会议,一年召开几次定期会议,何时召开由公司章程规定,定期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由执行董事召集。注意,董事长不是会议召集人,执行董事则是股东会召集人。
临时会议则是在公司出现特殊情况时,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和召集临时股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