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人群
⑴单位职工:湖南省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
⑵个体工商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聘用的从业人员。
⑶灵活就业人员:具有我省户籍的在城镇就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
⑴以职工历年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按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同时按相关规定收取滞纳金。缴费人群:一类人是所有单位及职工2017年1月1日后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另一类人是未参保单位及职工、已经参保单位中未参保职工未申报、或者未足额申报缴费基数形成的2106年12月31日前的欠费。
⑵以原申报的缴费基数和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并按相关规定收取滞纳金。缴费人群:已参保单位及职工申报基数后形成的2016年12月31日前的欠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聘用的从业人员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从业人员本人按照同期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缴(8),其余部分由业主缴纳(12)。
⑶以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为历年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补缴。缴费人员: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在建立保险关系于2016年12月31日前之间中断缴费的(2017年1月1日后中断的,不再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