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湖南社保补缴新政?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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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湖南社保补缴新政: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已经到达退休年龄、补缴后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以20%的比例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逐年缴纳至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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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南社保补缴新政策新规定

(一)关于单位及职工

1.已参保单位及职工申报基数后形成的的欠费,按照原申报的缴费基数和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未参保单位及职工、已经参保单位中未参保职工未申报、或者未足额申报缴费基数形成的的欠费,以职工历年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按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困难企业确无缴费能力的,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免收滞纳金。

2.所有单位及职工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以职工历年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按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同时,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困难企业欠费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84号)办理了缓缴手续的,缓缴期间补缴免收滞纳金。

3.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聘用的从业人员按照上述单位及职工相关规定执,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从业人员本人按照同期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其余部分由业主缴纳。

(二)关于灵活就业等人员

具有我省户籍的在城镇就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如下:

1.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纳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以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为历年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补缴。

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的缴费,不再补缴。

2.原已随单位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执行上述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规定。

3.属于应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12号)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统一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中涉及补缴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二、待遇计发

(一)有单位的参保职工,继续执行我省原有规定确定退休年龄。原按照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5号)和《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9〕4 号、湘政办发〔2011〕12号等已有文件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年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12月31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补缴后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以20%的比例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逐年缴纳至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的、补缴后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统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相关规定逐年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缴费基数为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比例为20%。一次性缴纳期间的个人账户记账比例,统一为8%。

(三)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补缴、一次性缴费或者延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计算时点为缴满15年的时间,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发放。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办理完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不再办理补缴。

三、其他事项

(一)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本人参保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时间。过去被判刑或者劳教的,服刑或者劳教期间不予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仍按照国家和省原有规定执行。

(三)个人账户按补缴确定的缴费基数和历年同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政策记账。单位职工的补缴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按补缴后历年实际缴费工资基数和同期上年度社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年限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补缴的实际缴费基数和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个人身份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必须在完成。原有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社会保险是国家给公民的一个很大的福利,上班一族都知道,在上班期间社会保险是劳动单位给缴纳的,个人只要承担很少的一部分,有些公司是全部给缴纳,不需要个人承担,那么不上班的小伙伴,也可以以个人的名义,到户籍所在地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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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社保补缴新政策有什么规定?
湖南社保补缴新政策主要规定了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12月31日已经到达退休年龄、补缴后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以20%的比例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逐年缴纳至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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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本人湖南人,最近听说湖南省社保问题补缴出现了新政策,就想咨询一下湖南省社保问题补缴新政策有哪些?
[律师回复] 湖南2017年社保缴费新规定
  近日,湖南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发布通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关联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有关事项进行说明。
  我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简称2016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为4491元,相比上涨了447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时,就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纳社保的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纳社保的基数,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通知指出,2016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高于4491元/月的300%,即13473元/月;也不得低于4491元/月的60%,即2695元/月。
  通知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16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为高、低两档,高档为4491元/月,低档为2695元/月。参保人员可在两个缴费基数档次中自愿选择。按政策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2016年度缴费基数为1796元/月。此外,基准值发布前后的缴费及待遇计发以及相应的结算等方面的问题,按《关于201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待遇计发等有关问题的通告》执行。其中,已按预缴基数缴费后停保(含调出、退休等)的人员,其缴费基数不再调整,但缴费工资指数应按2016年度基准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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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社保补缴新政是怎么规定的
已参保单位及职工申报基数后形成的12月31日前的欠费,按照原申报的缴费基数和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所有单位及职工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以职工历年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按同期缴费比例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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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在湖南好多年了,已经生了一个孩子了,一直想生第二个孩子,但不知道湖南单独二胎政策有哪些规定,一直不敢生
[律师回复] 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含父母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他们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独生子女:
  
(1)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符合湘人口发〔2009〕22号文件规定,父母生育一个子女离异后,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2)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3)与无子女收养人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唯一子女,且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仅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
  
2.父母生育一个子女且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该父母生育及收养的子女均不属独生子女。
  (三)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因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处理问题
  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已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生育行为发生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已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如:社会抚养费征收、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四)符合“单独两孩”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办理《再生育证》的问题
  
1.在中央《决定》通过后,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怀孕但尚未生育二孩的“单独夫妇”,应在孩子出生前,按规定申请补办《再生育证》。
  
2.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没有办理《再生育证》生育二孩的“单独夫妇”,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按照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再生育证》的情形,对其按夫妻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后补办生育证。
  “单独两孩”的审批,属于再生育审批范围,按照《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办理。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作为界定“单独夫妇”是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必要条件。
  (五)要求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的问题
  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自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与独生子女和独生子女父母有关的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不再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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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打算和老公商量要二孩,想问下湖南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是怎么样的呢?可以对这方面进行详细的解释吗?
[律师回复] 2017年3月30日修订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第十六条 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四)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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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社保补缴新政策2024年有什么规定?
已参保单位及职工申报基数后形成的12月31日前的欠费,按照原申报的缴费基数和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所有单位及职工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以职工历年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按同期缴费比例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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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爷爷看新闻知道了湖南现在有补交养老的政策,想我帮他问一下湖南补交养老保险新政策有什么?
[律师回复] 湖南基础养老保险三个标准
  湖南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 基础养老金提高至105元
  湖南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7月1日起补发
  新规明确,长沙将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基础养老金标准在目前每人每月100元的基础上增加5元,达到每人每月105元,增加的5元基础养老金从2016年7月1日起补发。据悉,从2016年7月1日起,湖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提至60元。长沙基础养老金标准一直保持全省最高。
  同时,已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由区县(市)政府代其缴纳全部不低于最低档次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新规还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制度。
  根据原办法,长沙市政府对年缴纳1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年缴纳200-5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增加5元;500元以上的档次与500元缴费档次实行同等政府补贴标准,即最高50元封顶。
  截至2016年6月,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65.88万,其中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数为71.11万。
以上是对于湖南补交养老保险新政策的回答,希望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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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二胎新政策2024 最新湖南二胎政策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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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村社保补缴政策是什么?
1、参保条件。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2、缴费标准。新农保缴费标准目前分为五档: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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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在湖南老家有一块宅基地,是我们祖先留下来的,请问关于2017年湖南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都有哪些内容呢
[律师回复]
1、宅基地买卖需要进行权利(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
《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证,宅基地以及房屋通过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时,应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利主题的变更等级。不仅需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需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完成后宅基地买卖才算合法有效,不然不受法律保护。
2、宅基地购买者资格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只可在本集体组织内部进行,严禁本集体经济组织外成员特别是城镇户口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宅基地转让给城镇户口居民或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不受法律保护。如果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想要购买宅基地,需要将户口迁移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方可。
3、应符合“一户一宅”标准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应严格遵循“一户一宅”标准。双方进行宅基地转让时,应符合这个标准。宅基地转让者在进行转让前仅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购买者在购买后也仅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变卖后再申请宅基地将不予审批
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将原有宅基地转让变卖后,将无法再从新申请宅基地。要想获得宅基地,必须进行购买方可。建议大家在进行宅基地转让时,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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