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和平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根据《劳动法》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第三条
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
(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和平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四)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