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怀孕请假制度 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原请假制度作了修订,具体规定如下: 一、 各种假期规定
1. 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请假须出具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 病假期间待遇: ( 1) 工作人员累计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 ( 2) 工作人员累计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不同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月工资的 90%;工作年限满 10 年及以上的,原基本工资照发。 ( 3) 工作人员累计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不同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70%;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80%;工作年限满 20 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90%;工作年限满 35 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95%。 ( 4)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达到 3 个月的,当年年终奖金不再发给。 ( 5)其他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条件的,病假2 / 3 期间按规定待遇执行。
2. 事假: 事假是工作人员因家务事必须办 理,经领导批准给予的假期。请事假者,一般需事先请假,因急事未能事先请假的,应主动打电话直接向分管领导请假,事后补办手续。 请事假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按 ” 先用假期,后用事假 ” 的原则掌握。 ( 1)全年事假累计在 15 天以内的,原工资照发。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规定处理; (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15 天的,按以下标准计发工资: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15 天,从第 15 天事假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70%发给; ( 3)工作人 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22 天,从第 23 天事假起停法本人事假期间的职务与级别工资和当年年终奖金。 ( 4)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矿工处理; ( 5)工作人员因私事短暂出境申请事假的,其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上述规定执行。
3. 婚假: 婚假是工作人员本人结婚而给予的假期。婚假一般为3 / 3 三天。对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 25 周岁,女年满 23 周岁)的晚婚者,按照规定给予十八天奖励假期,假期内工资、奖金均照发。
4. 产假: 产假是女工作人员生育子女而给予的假期。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其产假按下列情况确定: 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5. 丧假: 丧假是工作人员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