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商品房交易公平公正,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均应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网上备案登记。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使用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订的示范文本。
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领登陆备案登记网络系统的识别卡和密码。
第六条 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通过备案登记网络系统,公布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或者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二)楼盘表信息,包括楼栋的建筑面积、层数、结构等,每套的房号、用途、面积等;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样式;
(四)楼盘表内已认购和已签约房屋的情况;
(五)商品房拟销售价格;
(六)暂不销售预留商品房期限;
(七)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八)房产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公布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商品房拟销售价格和暂不销售预留商品房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商品房拟销售价格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认购人需要签订认购书
的,按下列程序在网上签订: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认购人就可销售的商品房协商拟定商品房认购书的相关条款;
(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网络系统在线填写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网上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认购书编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网上打印商品房认购书,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网络系统及时标明该商品房已认购。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认购人应当自签订认购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超过十五日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络系统自动恢复该商品房可售标识。
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认购书的,认购人需出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
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就可销售的房屋协商拟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
(二)双方当事人通过网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