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投资24万元,希望入股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征得苟某(系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同意后,对此情况该公司的另一股东也表示同意。之后,黄某参与了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月工资为800元。但黄某未在公司章程上进行补充签名,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垦利分局的股东证明载明该公司的股东仅为苟某和另一名股东。该公司一直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股东和公司章程等手续,也未向黄某出具正式出资证明书。黄某也曾在该公司报销费用,领取股息。因该公司在经营上出现困难,黄某便以自己未在公司章程上签字,公司股东没有其名字为由,主张上述投资款实为借款,要求该公司立即偿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垦利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