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设置,是对法定义务人在一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的一种要求,也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法定责任。用人单位负有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这是一个程序性的义务,而不要求单位对该事故做任何定性和判断。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可能存在两种态度:一是认可工伤,二是不认可工伤。但无论是哪种态度,均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性要求。在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购买了工伤保险的情形下,劳动者疑似发生工伤后,正确做法为:
1、用人单位认可工伤的:
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不认同工伤的:
用人单位不认同工伤的,而劳动者一方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也有义务在30日内积极履行申报义务。用人单位正确的做法是在申报的书面材料中表达不认可的意见,而不能以不申报的方式来作为不认可的表达,否则就陷入了一个申报误区。如果未及时申报,就会承担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市外就医的交通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