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一般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如:焊工、电工、锅炉工、驾驶员、起重工等。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类别的统称。 《劳动法》对特殊工种的具体划分和规定
(1)特殊工种名录须经地级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
(2)职工本人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的条件。 劳动保障部门对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进行审查程序及要求:
1、到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本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单位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向档案托管机构申请。
2、单位受理后,将职工档案整理装订。认真审查职工档案从事特殊工种情况,若档案记载工种清晰明确,且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符合政策规定,则报送劳动部门审查。 若职工档案,记载不清楚,则需要提供《保健津贴发放表》来说明期间从事特殊工种情况(提供的资料必须能说明工种)。 且特殊工种工作累计年限必须达到国家规定年限。
3、单位审查合格后,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审核时,由单位报送特殊工种政策依据(备案表)、职工档案、《从事提前退休特殊工种折算工龄审批表》以及其他佐证资料(审核资料时,需带原件和复印件,并由单位经办人盖章签字)。 当地政策下的具体细节请咨询公司人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