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根据其签订时间的不同其效力也有所区别:
1、若购房合同是在“限购令”颁布前签订的,但政策出台时仍未办理百过户登记手续的,则购房合同有效,但由于限购令的颁布导致合度同不能履行,这在我国合同法上成为“情势变更”,合同双方可解除合同,并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若买方已经支付购房款的,卖方应退还款项。所谓知“情势”,是指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所谓“变更”,则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之变动”。
2、若购房合同是在“限购令”颁布后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您是第一种情况,可以解除合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道【情势变更——有关合同履行】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回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