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単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择配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工伤认定办法》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