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决定回避的,审判人员和有关人员即应退出本案审理,驳回申请的,审判人员和有关人员应继续本案审理,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的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但是如果当事人提出要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理由不是法律规定的以下几种时,申请被当庭驳回的,不可以申请复议: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