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的意见,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规定中“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但何为初次诊断时间?目前的法律条文上没有进一步明确,初次诊断时间是作出确诊意见的时间,还是是接诊的时间?各地工伤认定实务中有不同的执行,人社部门,法院部门的角度也不尽相同。
因此,若题主对人社部门以CT检查时间作为初次诊断时间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看复议部门及法院如何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