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十八天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给予四十二天规定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五十六天的延长假。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或者折合成一定天数使用
(四)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