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应按劳动者每满一年工作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标准,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则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特殊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即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对员工进行补偿: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