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42条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但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并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也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因《公司法》强制要求用于奖励公司职工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故对于定位于对企业高管进行中长期激励的股权激励意义不大,适用的也不多。至于限制性股票,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的 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股权系统关于定向增发的相关规定进行。参考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要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