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原件及复印件);
3)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外出相关单位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另附工作时间证明及居住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维护公共利益受伤的,提交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旧伤复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交通事故伤害中伤者为司机的,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9)事故伤害情形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