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1年最新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职工发生事故受到工伤,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时,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上述期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受理。不过,《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还特别规定如果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