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准则、行业准则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金;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注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决裂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金;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注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十三条 虚构产品产地的,虚构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虚构或者冒用认定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金;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注销营业执照。你的这种酒如果隶属有毒有害的,按照49条的限定处罚,如果隶属假冒产品、或者决裂格产品但不会对人体健康导致影响的话,按照53条的限定处罚。当然,如果你当时不知道该酒是假酒的话,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限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足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