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本领偿还的,经债权人认可或者人民法院裁决,能够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本领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裁判强制偿还。 患者通过医院进行诊治,应该按限定支付相关的诊治医药花费,因此,对于欠费逃跑者,医院能够通过诉讼渠道,但这个问题并不简单,法律只针对恶意欠费的群体,但可否隶属恶意欠费很难界定,有的患者和亲属隶属确实无本领支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医院作为医疗救助单位,是无身份核实功效和职责的,因此,社会救助规则的完善和大病保险规则的完善是解决医院被欠逃费的根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