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证生产如何处罚《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对生产或销售无证产品的单位或个人,由地方技术监督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第十三条对生产无证产品的企业处以相当已生产的无证产品价值的15~20的罚款。第十四条对经销无证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处以相当无证产品销售额的15~20的罚款。第十五条计算无证产品价值时,属于生产企业未售出的产品,应按产品成本计算,已售出的产品按出厂价计算。计算经销单位或个人的销售额时,属于未售出的产品按进货价进行计算,已售出的产品按销售价计算。第十七条产品粗制滥造,坑害用户造成严重后果,经销中以回扣和行贿为主要手段者,其出售收入全部没收,并令其停止生产,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该品种的经营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非法经营行为怎么认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25条明确规定: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这三种行为可以被准确地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同时这一兜底条款的出现,使得理论界对于如何科学、准确地界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外延和内涵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到底包括哪些行为,客观表现是什么,这些规定是否合理都是值得探讨的。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认定的注意问题一本罪为危险犯所谓危险犯,通俗讲就是只要具备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危险就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作了重大修改,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危害人体健康”,故只要具备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二假药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三生产、销售行为法律没有对本罪的生产、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解释,一般认为,所谓生产是从原料投入到产品出产的全过程,包括原料的采集、收集、配制以及加工、制造等行为。所谓销售是一般指对人有偿提供商品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具有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4提供广告等宣传等情形之一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