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作出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判决。具体而言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者其他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生活的。
(二)父方或者母方均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长;改变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好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四)如果未成年子女在11周岁以上的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并尽可能照顾子女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