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是指以下四项:
一、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二、停工留薪期护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存在生活自理障碍,需要护理的,由治疗工伤医疗机构出具书面证明,用人单位负责护理,用人单位可以派人护理,也可以请人护理,也可以支付护理费由工伤职工请人护理。用人单位支付护理费的,所在省市有规定的,应当从所在省市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当地护工水平,比照同类情况办理。
三、五至六级伤残津贴工伤职工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五级按照70%,六级按照80%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四、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五至六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七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