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该员工的行i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而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这里关键是对方是不是知晓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对方在知晓的情况下,同时签过合同。对方明知不能迟到,还经常迟到,就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因此而被辞退的就是合法的辞退,且不用支付任何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