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个省份的收费标准是不一样的,以山东省为例,出生证明公证每件(号)150元。参照《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第八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一)自然人的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无(有)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不含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选票、指纹、查无档案记载、证书(执照)、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文本相符等,每件(号)150元。
(二)自然人的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等,每件(号)300元。
(三)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章程、决议、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证书(执照)、文书上的签名(印鉴)等,每件(号)500元。
(四)事实收养、抚养事实、认领亲子,每件1000元。
扩展资料参照《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公证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方式。参照《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公证事项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收取公证服务费的计费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参照《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该项公证服务所涉及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公证服务费的收费方式。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参照《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计时收费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提供公证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的收费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公证服务结束后,公证员应当在工作记录中注明工作时间,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计时收费一般适用于现场监督类公证和保全证据类公证。参照《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当事人按照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并由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出具合法票据:(一)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翻译、摄影、摄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等费用;(二)公证机构指派人员到异地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三)应由当事人举证的事项,但当事人因举证困难,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取证发生的费用。公证机构收取以上费用,应当事前与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费用概算,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参照《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公证机构收取公证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公证机构代当事人支付相关费用时,应当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的,当事人可以不予支付。参照《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公证机构收取公证服务费,可以在受理公证申请时预收,也可以与当事人约定在办理期间分期收取。公证机构的公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参照《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按照双方责任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因当事人提供伪证、举证不实等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因其他原因当事人主动要求撤回的,公证机构可以按事先约定收取手续费。参照《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一)属于《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的;(二)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公证事务;(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参照《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公证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