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审:在送客途中呕吐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应视为工伤二审:陪客户吃饭的性质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2004年9月3日,在某厂工作的陈某同两位副厂长受厂老板指派陪客户喝酒,席间4人共喝了一瓶泸洲老窖,陈某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副厂长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某入院前已死亡。2004年10月9日,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 陈的妻子于2004年9月15日向有关部门递送材料申请工伤认定。此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陈死亡一事作出《工伤认定书》,认为他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不视为工伤。2005年2月16日,陈妻向一审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审审理认为:陈是在接受单位领导指派陪客户吃饭的岗位上,因饮酒而导致心源性猝死;陈在送客途中呕吐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其死亡应视为工伤,判决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限定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以陈某陪客户吃饭的性质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终审撤销一审对《工伤认定书》的撤销判决,维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