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继承公证需要所有继承人亲自到场,否则无法办理,此时,继承人可以向继承,继承人可以凭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过户。
2、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或判决书、调解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继承过户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房屋登记办法》
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