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钢材销售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供给乙公司钢材,货款结算时间为货到工地30日内付清,若乙公司延期付款,则按每吨每天加价4元的单价计算总货款,至付清货款为止;同时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欠款总额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甲公司如约交货,而乙公司没有付款,咋赔偿加价款和违约金能不能同时主张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若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金钱。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从上述违约金定义可以得出违约金约定是为了买卖双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是对违反合同约定一方的惩罚措施。根据你所述情况,双方约定的“加价款”,从其内容看,设置本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弥补供方的融资损失,保证供方的合同目的的实现,甲公司可以选择现货、现款交易,也可选择后付款,甲公司无论选择哪种付款方式,只影响结算价款单价的数量,并不是对买方的惩罚措施,更不是对违约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惩罚。故“违约金”与“加价款”性质不同,前者是对违约方的惩罚措施,后者是对钢材价格的约定,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综上,可以看出加价款的约定是钢材价款组成部分,是合同结算价款,其作为一个变量直接影响最终结算金额的确认,被用以确定债务人金钱债务的数量,而不是对延迟付款违约行为的救济。因此,双方既约定了付款之日止的加价款,同时又约定付款期限及逾期违约责任,甲公司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加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