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薪水准则的通知吉政函〔2015〕102号根据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组织: 政府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最低薪水准则,现公布如下:长春、吉林市区最低薪水准则1480元月,非全日制用人最低薪水准则13.5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最低薪水准则1380元月,非全日制用人最低薪水准则12.5元小时;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和其他县(市)最低薪水准则1280元月,非全日制用人最低薪水准则11.5元小时。此最低薪水准则执行期为2015年12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