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是初次参加工作的,应当如实告知用人单位。
二、若已经参加过工作的,能够要求原用人单位出具去职证明。拒不出具的,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该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解决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两方商定,解决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限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背本法限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导致损害的,应当承受赔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