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主要向符合购房要求的离休、退休干部,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限或公寓住房保障不了的任职干部、高级士官,工龄满15年的军队工人出售,优先出售给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和无房或住房未达到准则面积的军队人员。在公寓区寓居、确无其他住房的非编人员,经准许也可买下。征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为弥补经费不够,应予少量外售,但外售房屋的总量不得超出总建筑面积的30%。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通常不得外售,隶属城市规划要求建设商业网点用房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并按有关限定解决土地转让手续。利用军用土地折款和准许外售的房屋所得收益,应当用于抵扣军队购房人员的住房补贴,不得以赢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