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婚前购房登记在一人名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婚前一方购房丙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这种情况,如果离婚的话,房屋所有权一般属于购房一方,如果是按揭购房,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共同还贷占房款总额的比例部分的房屋增值价值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婚后加名的情况属于对加名方的赠与 婚后如果加名的话,在没有书面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加名行为视为对被加名一方的赠与,事实上在办理加名手续的时候工作人员也会告知你加名后对方就有相应的产权,而且房产证上也会记载清楚。如果这种加名无效的话,那也就没有加的意义了。
3.“新婚姻法”也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的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您说的情况并非新规定,早就有 关于婚前购房以及婚后加名并非新的规定,婚姻法早就有相关规定。房屋属于登记生效,既然在权属证书上加别人的名义,一定是有一定的法律上的意义。否则登记行为本身就没有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