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原审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是指当事人不服
第一审所作的尚未生效的裁判。”
第一百二十六规定,可以由
第二审直接裁定撤销原判。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的。《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在第二审程序中,有权提起反诉,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由受理的,被告提出反诉,调解不成的,可以合并审理:“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上级撤销或变更该裁判的诉讼行为。人民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告知当事人另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意见》第184条及186条规定上诉,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