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保证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所以,法律并无限定不得提供保证人,远成的做法不被法律支持也不违法,即使被认定无效也并无惩罚措施。而且,在被招用的劳动者在履行职务中给用人单位导致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犯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受民事职责”之限定,将此时的财产损失参照通常侵犯财产权案件处置。通过与劳动者和保证人商量,如果保证人认可提供保证的,因此时的损害已经转化为普通债权,隶属《保证法》的调整范畴,则这样的保证是有效的,这就保障了用人单位诉请法院要求劳动者或保证人对财产损失的大部分甚至全部承受赔偿职责的法定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