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关于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所称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
(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三)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