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因此,你还不具备收养孩子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