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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房子是1995年建的,到现在还没宅基证还能补证吗

帮助5人 4.6w浏览 #房产纠纷 匿名 2020-08-17 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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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宅基地上的旧房是可以翻新的,但需提供有关手续。房屋抬扩翻建为市规划局的职能范围。大致为如下程序:
    1、旧房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翻新需向市房屋安全鉴定所申请房屋安全鉴定,鉴定后持鉴定书向所在地的规划部门申请危房拆建。建成后持规划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向市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申请变更登记。还需夫妻双方带结婚证、身份证同时到场签字。
    2、如果旧房还没有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需先向规划部门申请补办许可证,再向市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申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
    二、联建房屋手续同上,房屋的高度由规划部门确定。
    三、庭院的使用权由土地部门确认。
    四、如拆迁,庭院的性质以土地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为准。
      市国土资源局:旧房拆建的审批牵涉到村、乡(镇、街道)、城建、规划、国土和有关部门。根据《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各县(市)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各地的审批条件和程序可能有所不同,请到你要求拆建的辖区城建、规划、国土资源管理所和有关部门咨询。以便你全面掌握审批条件和程序,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关于若遇到政府性房屋拆迁,庭院应该归属为何类性质的土地问题。按拆迁时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给予补偿
    全文
    6 20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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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有宅基地证还需要办理房产证吗
对于农村的自建房屋,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1w浏览2024-09-19
农村宅基地转给邻居建房合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国家许可准许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自主选择合法且有偿地拆除原本所拥有的乡村宅基地,并且大力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效地挖掘、盘活及利用闲置的乡村宅基地与闲置的房屋。基于此,我们可以明确了解到,农村宅基地确实具有出让与买卖的可能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农村的宅基地,其本质上是属于农村本村的居民的一种福利待遇,而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权仍然归属于村集体所有。对于公民个人而言,他们并不具备宅基地的所有权,仅享有使用权,而宅基地的使用权则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因此,农村土地宅基地的转让与出售只能在本村居民之间进行,禁止向外村居民进行转让或出售,否则,这种转让或出售将被视为无效行为,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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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转给邻居建房合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国家许可准许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自主选择合法且有偿地拆除原本所拥有的乡村宅基地,并且大力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效地挖掘、盘活及利用闲置的乡村宅基地与闲置的房屋。基于此,我们可以明确了解到,农村宅基地确实具有出让与买卖的可能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农村的宅基地,其本质上是属于农村本村的居民的一种福利待遇,而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权仍然归属于村集体所有。对于公民个人而言,他们并不具备宅基地的所有权,仅享有使用权,而宅基地的使用权则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因此,农村土地宅基地的转让与出售只能在本村居民之间进行,禁止向外村居民进行转让或出售,否则,这种转让或出售将被视为无效行为,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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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转给邻居建房合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国家许可准许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自主选择合法且有偿地拆除原本所拥有的乡村宅基地,并且大力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效地挖掘、盘活及利用闲置的乡村宅基地与闲置的房屋。基于此,我们可以明确了解到,农村宅基地确实具有出让与买卖的可能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农村的宅基地,其本质上是属于农村本村的居民的一种福利待遇,而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权仍然归属于村集体所有。对于公民个人而言,他们并不具备宅基地的所有权,仅享有使用权,而宅基地的使用权则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因此,农村土地宅基地的转让与出售只能在本村居民之间进行,禁止向外村居民进行转让或出售,否则,这种转让或出售将被视为无效行为,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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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转给邻居建房合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国家许可准许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自主选择合法且有偿地拆除原本所拥有的乡村宅基地,并且大力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效地挖掘、盘活及利用闲置的乡村宅基地与闲置的房屋。基于此,我们可以明确了解到,农村宅基地确实具有出让与买卖的可能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农村的宅基地,其本质上是属于农村本村的居民的一种福利待遇,而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权仍然归属于村集体所有。对于公民个人而言,他们并不具备宅基地的所有权,仅享有使用权,而宅基地的使用权则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因此,农村土地宅基地的转让与出售只能在本村居民之间进行,禁止向外村居民进行转让或出售,否则,这种转让或出售将被视为无效行为,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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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国家许可准许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自主选择合法且有偿地拆除原本所拥有的乡村宅基地,并且大力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效地挖掘、盘活及利用闲置的乡村宅基地与闲置的房屋。基于此,我们可以明确了解到,农村宅基地确实具有出让与买卖的可能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农村的宅基地,其本质上是属于农村本村的居民的一种福利待遇,而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权仍然归属于村集体所有。对于公民个人而言,他们并不具备宅基地的所有权,仅享有使用权,而宅基地的使用权则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因此,农村土地宅基地的转让与出售只能在本村居民之间进行,禁止向外村居民进行转让或出售,否则,这种转让或出售将被视为无效行为,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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