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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可否另行主张伤残赔偿及后续

3.4w浏览 匿名 2020-08-17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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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可否另行主张伤残赔偿及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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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果是符合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的,那么被害人就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后由人民法院再次对民事诉讼的部分予以审理,具体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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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中复议前置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我国现行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一些行政复议应先行执行的特殊情况,具体包括:
1.行政权属纠纷裁决案件。
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对于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持有异议的被处罚者,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工伤保险案件。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
“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有关单位或个人均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亦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的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管辖权异议可要求法院撤案再另行起诉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就提出管辖权异议所需满足的具体条件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作为异议的主体,应当是案件的当事人;
其次,针对的对象仅限于对第一审法院管辖权产生争议的情况,这其中包括对地域管辖权提出质疑或者对级别管辖权持有异议两种情形;
再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适宜时间段通常为递交答辩状的过程中;
最后,应当将撰写好的管辖权异议书提交至负责受理此案的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三条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
审查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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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另行起诉吗?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是可以另行起诉的,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管是在哪个阶段都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判决生效之后提出另行起诉,不受到刑事诉讼中的民事诉讼的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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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携带非法出版物犯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非法出版物在通常情况下并不涉及到刑事犯罪行为,然而若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则将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予以没收,并对违法行为人施以相应的处罚措施。
具体而言,将没收违规发行的出版物以及违法所得收益,同时对违法行为人课以违法所得金额2倍至10倍的罚款惩罚;
如无违法所得收益,则处以3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者,将由原发证机关勒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1.违反相关规定,发行、散发、附送以及出租包含违反宪法、损害国家利益与主权、违背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等法律法规所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2.发行、散发、附送以及出租国家明文规定查禁的出版物;
3.发行、散发、附送以及出租未经授权、盗版、盗印的出版物;
4.发行、散发、附送以及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以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义出版的非法出版物。
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
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
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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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工伤应该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解析:
如若遇到此类情况,强烈建议向第三方责任主体索求共同承担相应赔偿义务。
首先,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前往事发地的社会保障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唯有经过该环节确认属于工伤范畴之后,方可进行后续的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其次,倘若在事故过程中发现第三方责任主体亦存在过失行为,应将其列入被告或被申请人名单之中。
在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下,遵循的是无过错赔偿原则,因此一旦被确认为工伤,便无需再对伤者的责任进行追责。
故而,对于因工伤导致的责任人伤害问题,仍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刑事诉讼法未回避后果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审判员、检察官及侦查官员若出现以下任意情况,均应主动提出回避请求,同时,相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均享有此权利:
首先,若该官员为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家属;
其次,当个人或其近亲属与其负责的本案存在利益关联时;
再次,在过去曾作为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经历中;
最后,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除办案以外的其他密切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
审判员、检察官及侦查官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指定人士的宴请礼品馈赠,更不可违反规定私下会面。
如果审判员、检察官、侦查官员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关于审判员、检察官、侦查官员的回避问题,应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进行决策;
而对于院长的回避,则需经本院审判委员会批准;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则需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批准。
在对侦查官员的回避做出决定之前,侦查官员仍须继续履行对案件的侦查职责。
对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可申请复议一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诉讼立案后多久开庭
[律师回复] 解析:
涉及刑事案件。
当法院接收到由人民检察院转交至法院的刑事案件后,通常情况下,若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则需在一个月期限内安排开庭事宜;
而对于普通程序的案件来说,同样需要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完成开庭审判工作。
在民事案件方面,法院在受理并立案之后,通常会选择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要求必须在一个月内开展庭审活动。
然而,若遇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况,如无需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传唤通知等事项,则可在两个月内安排开庭;
但若需要发布公告以送达相关文件,则开庭日期可能会推迟至三个多月甚至四个月左右。
至于行政案件,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通常会在一个多月内组织开庭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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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另行起诉的优点是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另行起诉的优点是:被告人可能为了获取被害人的谅解,一般都会积极赔偿。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嫌疑人或其家属对受害人作出积极赔偿时,法院可以酌情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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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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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民事诉讼可以吗
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民事诉讼可以的。当事人未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在第一审人判决宣告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作为在犯罪行为中的受害人,主张民事赔偿的途径有二个,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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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合资公司注册流程及需要的材料有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需满足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就中外合作型公司而言,中方的投资者亦即所有者必须是我国国内依法成立并运营的具备相应资格的公司组织;
其次,这类公司在注册资本方面并不存在硬性的最低限制,允许选择以人民币、美元、英镑、港币以及欧元等多种货币形式作为公司注册资金;
再者,对于这些企业来说,其所选注册地务必是正式的商业性办公场所;
除此之外,外资企业或者中外合作型企业的法人代表既可以是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同样也可以由具有外国国籍的个人担任;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条款和条件也是投资人士必须关注和遵守的。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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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1.定义层面的差异性分析:
在法律意义上,“按份责任”通常指的是责任人按照预先约定的比例共同分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与此相对照的是,所谓的“连带责任”则意味着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任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或超过其应负担比例的法律责任。
2.责任比例方面的差异性分析:
在“按份责任”的情况下,责任人需要严格按照既定的比例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在“连带责任”的语境中,赔偿权利人则有权要求责任人承担全部或超过其应负担比例的法律责任。
3.承担者身份方面的差异性分析:
在“按份责任”的框架下,每个责任人仅需根据自身所占有的份额向债权人履行清偿责任;
然而,在“连带责任”的情境中,每位责任人均须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法律责任,且各责任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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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能另诉吗
刑事附带民事因证据不足被驳回不能再次起诉,只能申请再审。一般只有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当事人才可以再次起诉。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我们最好是在举证的时候找律师为我们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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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诉讼中做假证据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若诉讼参与者或其他人员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人民法院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处以10,000元以内的罚款以及最长达十五天的拘留;
如果该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有义务为人民法院提供协助调查和执行援助的人员,对于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调查决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正当理由而故意拖延、拒绝或妨碍调查、执行的行为;
其次,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从而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的行为;
再次,指使、行贿、威逼他人制造假证或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行为;
接着,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
然后,通过欺诈、威逼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方主动撤诉的行为;
再者,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以吵闹、冲击法庭等方式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行为;
最后,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者、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进行恐吓、侮辱、诽谤、诬告、殴打、围攻或打击报复的行为。
对于存在上述第一款所述行为的单位,人民法院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罚款、拘留;
若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均需经过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若当事人对此表示异议,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但在复议期间,相关处罚措施仍应继续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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