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成情况较为复杂,有的在建筑区划内根据规划建成,有的占用小区内闲置空地或者非市政道路设施,有的占用小区内市政道路边。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车位和车库归属的基本原则是:
(一)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二)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项目建设之初,按照规划批准建成的车位、车库,归属建设单位(开发商),其有权处分,可以通过出售、赠与等方式将所有权转移给业主。小区的规划车位、车库不允许出卖给业主以外的第三人。 车库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当然地认为属于业主共有。车库基本上都建设在地下部分,地下空间利用权的归属要根据规划批准以及具体实际情况来确定。车库作为使用对象,不属于小区共用的公共设施,故车库的归属应通过约定进行。